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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西部研究与发展促进会企业商会服务委员会 百度统计
中国西部研究与发展促进会章程
(2008年7月18日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定名为中国西部研究与发展促进会(The 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f West China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第二条 中国西部研究与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热心于促进我国西部大开发的各界人士及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专业社会团体,是独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照党的“十七大”精神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研究和促进我国西部的改革与发展,以求与东中部的发展相协调、相适应,以利于逐步实现地区之间、民族之间的共同富裕、共同繁荣,并为不断巩固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作贡献。本会在各项活动中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弘扬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和团体,积极组织和参加对我国西部各项事业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和经济建设等问题的调查研究,举办西部发展论坛,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开展东中部和西部之间的各类信息交流及咨询服务,牵线搭桥,加强横向联系,促进资金、资源、专业人才、技术的合理流动和项目合作,促进我国西部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开展同海外的经济、文化、技术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来”、“走出去”,组织信息交流、考察访问、进修培训,促进和帮助引进资金、技术、设备和项目合作等,以加快西部的发展。
(四)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高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推动民营企业到西部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热心于促进我国西部大开发的各界人士、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可以申请参加本会。欢迎热心于我国西部发展的香港、澳门、台湾及海外侨胞、友好人士申请参加。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能力和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研究和促进西部发展有较大贡献的将受到奖励;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关心本会工作;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积极提供本会活动经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调查研究和促进东西部、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等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自动除名;主动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如有需要临时决定的事项,由会长会议讨论决定;并由下届理事会备案或确认。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工作需要,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三届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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